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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"分流"到"协调发展" 新《职业教育法》规定多元培养平等发展

从分流到协调发展 新《职业教育法》规定多元培养平等发展

来源:中国教育报刊社

作者:葛昌明,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

新修订的《职业教育法》自5月1日起施行。围绕新《职业教育法》,近期,各路媒体纷纷跟进解读,多种多样的解读当中,“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”冲上热搜,引发公众热议。

原《职业教育法》的第十二条: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,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,建立、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,并与其他教育相互融通、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。

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在修法过程中,对普职分流的修改是动态变化的。草案二审稿已经删掉了原法中“分流”的规定,改为“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”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第二章第十四条指出:国家优化教育结构,科学配置教育资源,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、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中的“普职协调发展”,代替了原来的“普职分流”。从法律条文上看,确实取消了“普职分流”。然而,普职分流真的取消了吗?

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:本法所称职业教育,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,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、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、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,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。“包括职业学校教育”,显然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育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首次明确“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”。之前,2019年国务院“职教20条”开门见山就提出“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,具有同等重要地位”。

从“分流”到“协调发展”,顺应教育和时代发展的规律。任何教育政策、法律、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。与原《职业教育法》出台的26年前相比,随着职教本科的建立,今天的职业教育已经打破了职业教育的“断头路”,搭建起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的“立交桥”,构建纵向贯通、横向融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。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、现代学徒制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,支撑起职业教育的大厦。因此,作为一种类型教育,它必须要具有与普通教育“协调发展”相匹配的法律和制度安排。

从“分流”到“协调发展”,传递着教育思维及教育理念的改变和进步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修改了“普职分流”的提法,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能上得了普高。换句话说,人人都不可能适应普通教育。从人的成长规律、人才培养体系及社会经济对人才的需求来看,中职教育有其合理存在的现实基础。所以,法律条文上修改了“普职分流”,并不意味着取消普职分流,强调普职“协调发展”,是不再搞一刀切的普职分流比例,表明职业教育并不低人一等。

教育是塑造人的事业。普职协调发展,阐释了职业教育也是可供学生选择的另一条成长、成才、成人的通道。在“双减”、“破五唯”背景下,普职协调发展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同的赛道上,每个人都可按自己的禀赋、潜能、特长、爱好、兴趣等找到适合的教育,并且人人都可以成才,人人都能出彩!

教育的优质理当包括职业教育的优质。普职协调发展,指明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路径。普职协调发展,不再设定职普比,更加强调的是人才成长的多元化途径,以及为人才成长多元化搭建通道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发布实施后,为了保障普职协调发展,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。希望全社会都能跳出基础教育“内卷”,重新认识职业教育普职协调发展,“现在不好好学习,将来送你去上职业学校”之类的说法也要改改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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